燃氣蒸汽鍋爐理化考試的依據、記錄與講演燃氣蒸汽鍋爐理化考試的依據、記錄與講演
a.燃氣蒸汽鍋爐實驗方法應按部頒標準的有關實驗方法跟企業有關操作規程進行。
b.燃氣蒸汽鍋爐實驗結果的評定依照國度、部頒有關標準跟技巧前提劃定的請求進行評定,并認真填寫實驗記錄跟講演。
c.燃氣蒸汽鍋爐實驗記錄應是原始記錄,填寫字體要端正、清楚、燃氣蒸汽鍋爐正確,內容齊全,實驗時考試人員應邊操作邊記錄,細心核查每個實驗數據。更正處應蓋上義務者印章。各項實驗數據經核查無誤后,應及時填寫實驗講演。當數據異樣時,應報理化義務工程師處理。實驗講演必須有實驗員簽字,并經資料義務工程師審查后簽字,對有焊接工序的實驗講演需經焊接、資料義務工程師審查后簽字。
d.燃氣蒸汽鍋爐資料實驗講演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發委托單位。燃氣蒸汽鍋爐產品試件實驗講演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發委托單位,一份發產品生產單位。
e.燃氣蒸汽鍋爐各種實驗委托單、原始記錄、實驗講演應分類裝訂存檔,保存期至少七年